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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未送报批稿视为放弃申请——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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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13 16:56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生产建设(代建)单位,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评审、审批的管理,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评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

  (一)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代建)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方案编制完成后,在项目开工之前,按照审批权限报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二)水土保持方案应按立项项目编报,不得拆分。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写格式、内容及相关图表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18)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须由生产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批机关对生产建设单位提出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 受理申请。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由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组织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代建)单位从市行政许可专家库水土保持专业评审专家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机关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一)技术评审会议要求如下:

  1.技术评审会由技术评审单位主持,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

  2.生产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必须参加技术评审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单位说明;

  3.技术评审会将针对项目性质、特点、规模、技术要求及所在区域环境,成立由3或5名相应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专家人选从市水利局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或特邀其他专家;

  4.技术评审会前,技术评审单位须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交评审专家评阅,专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审核,并于会上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5.技术评审会一般应安排查勘现场。现场介绍由编制单位负责,生产建设(代建)单位和主体设计单位补充。因故不能查勘现场的,因特殊原因不能查勘现场的,须征得业务主管处(科)室和评审组织单位同意,并提供现场录像和照片作为辅助介绍;

  6.技术评审会上须由水土保持方案主要编写人采用多媒体进行汇报,汇报时应提供主体工程相关设计文件;

  7.技术评审会结束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未按时提交报批稿,视为退件业务办理。

  (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满足示范文本要求;

  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

  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

  6.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

  7.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

  8.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

  9.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

  10.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三)评审意见

  1.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负责于1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应表述清晰、规范、全面,修改意见应具体、明确,其他参会人员也应形成书面意见。

  评审结果由专家投票决定,每位专家一票。

  2.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结果分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不通过的,需再次组织评审;基本通过的,由专家组组长视情增加复查专家。

  (四)水土保持方案的复查

  水土保持方案根据评审会专家组意见修改后,应由专家组组长进行复查,根据技术复查意见确认是否修改到位,没有达到评审修改要求的报告书按退件业务办理。

  四、水土保持方案后续报批规定

  (一)经复查通过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封面须加盖生产建设(代建)单位与编制单位公章,与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合作的项目,还应加盖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公章。

  (二)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经专家组审查通过,但生产建设(代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不报送报批稿,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申请。

  五、其他

  (一)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评审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代建)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评审费用。

  (二)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有关规定,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未通过审查审批的”,应给予方案编制单位约谈追责;对“未按要求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应给予方案编制单位通报追责。相关信用监管信息按程序上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

  (三)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当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附件)。

  附件:202   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统计表


  厦门市水利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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