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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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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9-23 11:16

宁水保发〔2023〕11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根据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部署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3〕25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国家投资效益有效发挥,推进宁夏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加强前期工作

(一)强化勘测设计质量管理。勘测设计质量是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基础。各市、县(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公开择优选择具有丰富经验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淤地坝工程务必严格选择具有土石坝工程设计资质和淤地坝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设计单位要严格遵照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精心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原始资料收集,淤地坝工程还应根据工程规模,开展不同深度的地质勘查,要多方案研究比选工程布局和设计方案,优中选优。选用基础资料、设计参数、设计方案、投资编制、设计附图等具体设计内容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设计深度要求,严控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要严把设计成果审核等关口,项目设总对设计成果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设计单位法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严把审查审批关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程全链条审查审批责任制。项目审查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第三方进行技术咨询,自治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须有水利厅有关部门(水保处、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人员参加。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前,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技术支撑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咨询单位和设计审查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考察,严把设计质量审查关。对未按规范(标准)设计、未达到要求和设计成果深度不够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未整改的不予通过审查。审批部门对审批质量负责。对上级部门稽察检查出来设计质量问题,在对设计单位进行问责的同时,还应倒查追究咨询、审查、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涉及重大设计变更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及时报原审批部门批复。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开展工程建设和监理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对违法违规编制、审批设计变更和擅自变更批复内容的单位、个人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全面加强项目法人组织建设。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健全完善项目法人组织,压实项目法人责任,强化项目法人管理,按程序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项目法人要制定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财务等内设机构,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与分工,确保发挥工程建设核心作用。同时,要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管理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管理模式。如需委托本级水土保持工作站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履行委托手续。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特别是要强化对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定期开展检查。要合理安排工序,淤地坝工程尽量避免跨汛期施工,对确需跨汛期施工的,要组织参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确保度汛安全。

(二)压实参建各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依法落实各方质量管理职责,项目设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分别为单位项目建设**责任人。参建各方要层层健全质量管理岗位、关键环节的质量责任人。设计单位要明确专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发生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报批。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施工,严禁偷工减料、降低设计标准施工。监理单位要对工程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和质量评定,严防施工单位随意变更设计和偷工减料行为。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的意识,严格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管理人员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反馈的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出现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资金计划管理

(一)严格投资计划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及时填报项目招投标、开工情况、形象进度、投资完成等信息数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对计划执行不力、进度滞后的县(区),水利厅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二)强化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以国家补助为主,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下达计划或设计批复多渠道争取落实配套资金,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工程建设需求。项目法人要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宁夏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国家投资效益的正常发挥。按要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及时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明显不合理的项目要提出整改建议。

四、切实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工作,及时组织,严格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工程建设备阶段及各环节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程进行。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设计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及管护主体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要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保障工程效益有效发挥。原则上新建淤地坝工程应经过一个汛期试运行后完成竣工验收,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成后次年9月底前完成;含林草措施的项目,林草措施应经过1个完整生长期后完成竣工验收;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在实施期满后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五、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切实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依法依规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精心组织和监管指导项目实施,压紧压实项目法人责任,统筹协调压茬推进设计、招标、征地、施工和验收等各环节工作。水利厅水保处、自治区水保监测总站和5 市水务局要通过稽察、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大对县(区)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指导力度,突出目标和问题导向,着重从项目批复内容实施情况、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协调调度,做好要素保障,全面推进工程建设,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确保工程"四个安全"。

(二)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抽查机制。自治区水利厅重点对区、市、县级审批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各地年度批复项目的20%;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县级审批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各县年度批复项目的5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审批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全部进行自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查发现问题,要建立台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约谈。

(三)建立工程建设质量专项检查机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对项目前期、投资、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聚焦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人不落实和履职不到位、不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不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和验收程序、档案资料整理不规范不真实等突出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质量专项督导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落实台账,逐项销号,对整改问题进行必要的“回头看”,进一步规范参建各方工程建设行为。水利厅将把稽察、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底综合考核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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