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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取用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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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2-06 10:13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取用水监管是严格水资源源头管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取用水监管,工作得到不断加强。但随着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及监督检查不断深入,发现一些地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许可水量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取水计量不合规、拒缴欠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多发频发,“重审批、轻监管”、“审批、监管脱节”等问题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强化取用水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取用水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都对水资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将始终伴随着水资源短缺的严峻挑战和重大制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治水先后作出多次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调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明确要求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当前水资源管理面临的形势,把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取用水监管体系,规范全社会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支撑和保障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取用水监管工作重点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依据水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加强取用水监管工作。

  (一)把握取水许可审批管理重点。在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环节,要对水资源论证基础资料是否属实、论证内容是否完备、论证结论是否正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取用水是否符合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执行水资源论证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的监管。对水资源论证内容明显存在重大缺陷的,不予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决定环节,要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核发环节,要重点审查取水许可审批内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经验收合格方可核发取水许可证。

  (二)把握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取用水户),要重点检查取用水户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是否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否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包括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等是否与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一致;取水量是否超过许可水量和取水计划;是否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取用水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情形;是否存在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手续、取水许可事项变更未履行手续的情况;是否存在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等情况;蓄水工程或水力发电工程是否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下泄流量是否符合规定的指标要求。针对地下水开采,还要重点检查地下工程建设是否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是否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等。

  三、依法履行取用水监管职责

  (一)严格依法履职。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依法对取用水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实行取水许可审批改革的地区,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相衔接,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审批与监管联动工作机制,把取用水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水利部和地方“互联网+监管”系统等监管平台数据,建立取用水户名录库,强化数据采集、关联集成和数据分析研判,建立源头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违规取水调查处置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强化取用水日常监管,动态跟踪取用水户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等并及时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健全监管制度和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取用水户依法取用水情况开展检查,对问题多发地区要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加大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整改和查处力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问题排查到位、整改到位、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大取用水执法力度,对发现违法违规的取用水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不得以改代罚、以费代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厉打击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行为。在推进问题整改的同时,要研究建立取用水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取水口规范化管理,研究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取用水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取用水监管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取用水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切实强化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规范取用水管理秩序。

  (二)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取水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与水行政执法的衔接,提升审批监管执法协同能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发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推进相关数据连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技术协作,切实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取用水及管理秩序。

  (三)强化监督考核。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进一步强化对取用水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取用水管理问题,以“一省一单”反馈相关省区整改。对履职不力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总结各地取用水监管的经验做法,及时公开违法取用水案件信息,加大社会监督举报力度,曝光取用水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增强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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