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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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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27 15:20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办〔2022〕1号),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作用,强化流域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按照“分区包干,确保落实”的原则,构建以流域为单元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技术与管理优势,加强流域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链条、各环节监管,推进流域水利工程信息化标准化管理,督促地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十四五”时期和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度汛安全、工程效益充分发挥,助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二、流域管理机构职责任务

  (一)流域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一是落实水利工程安全责任。监督指导地方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以及堤防、水闸防汛安全责任体系。二是开展水利工程隐患排查。监督指导地方全面开展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汛前排查。每年汛前,按部统一部署,对流域内水利工程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函报运行管理司。三是强化水利工程度汛措施。监督指导地方完善水库调度规程(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落实病险工程限制运用措施,切实落实主汛期病险水库原则上一律空库运行要求,做好汛前检查、巡查值守、险情处置等工作。

  (二)流域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

  监督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1〕139号)精神。一是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监督指导地方编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监测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省级年度计划报送运行管理司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通过跟踪督导、定期评估等,监督指导地方加快项目实施、加强质量安全和工程验收监管,每半年向运行管理司报告年度计划进展。参与水利部对各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评价考核,平时掌握及半年报告的情况作为水利部评价考核赋分的重要依据。二是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监督指导地方以县域为单元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使用水利发展资金,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推行专业化管护模式,探索建立“巡库员”机制,落实管护主体、人员、经费和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每年年底前,对流域内各省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并将结果函报运行管理司。

  (三)流域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监督指导地方开展水库、水闸、堤防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评价)、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降等报废等工作,编制并实施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年度计划,加快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每年年底前,将流域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国有水利工程划界、水库水闸降等报废等工作情况函报运行管理司。

  (四)流域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

  监督指导地方以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和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平台,及时更新完善水库、水闸、堤防工程信息,并对流域内各省填报信息进行复核。推进部级系统平台与地方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加快实现工程信息“一数一源”。结合数字孪生流域建设,指导地方开展数字孪生工程试点建设,以流域为单元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为流域多目标统一调度提供基础支撑。

  (五)流域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一是全面推进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地方制定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省级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报送运行管理司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完善制度标准,建立评价体系。每年年底前,对流域内各省标准化管理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并将结果函报运行管理司。二是做好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承担流域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利部评价工作,及时将通过评价的水利工程名单函报运行管理司。积极推荐流域内运行管理工作突出的水利工程申报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加快推进流域管理机构直管工程标准化管理,在全行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责任落实

  流域管理机构应履行流域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指导、督查检查考核等各项职责,建立健全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台账,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实施精准高效监管,督促地方不断提升运行管理水平。每年年初,制定流域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函报运行管理司。

  (二)加强统筹协调

  部运行管理司发送地方、地方报送部运行管理司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实现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工作信息互通。涉及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资金分配等事项,运行管理司须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运行管理司与流域管理机构实行季度会商机制,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内各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商机制。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水库、水闸、堤防运行管理督查检查考核时,应强化项目统筹、合理把握时序,尽量减轻地方负担。

  (三)完善保障措施

  流域管理机构应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运行管理队伍,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促进先进实用技术应用,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营造建管并重的良好氛围,切实提升流域治理管理效能。

  (四)严格履职考核

  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强化流域管理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督查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障各项流域职责充分履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附件: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检查考核任务流域管理机构分工表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检查考核任务流域管理机构分工表

流域管理机构

运管督查检查考核任务负责区域

长江委

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7个)

黄   委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8个)

淮   委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3个)

海   委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4个)

珠江委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4个)

松辽委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3个)

太湖局

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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