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督查激励的实施办法33
发表时间:2022-04-13 16:59 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督查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2〕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水利建设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修订形成《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督查激励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20〕119号)停止执行。
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督查激励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督查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2〕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24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水利建设督查激励工作,鼓励争先创优,增强水利建设激励效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省16个省辖市及有水利建设任务的县(市、区)。 (二)评选条件 1、对照全省水利建设目标任务责任表,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目标要求,其中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均达到90%以上,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均达到80%以上,其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80%以上。 2、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市县投资落实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3、对照年度全省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责任表,项目前期工作达到目标要求。 4、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较好,且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水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在水利建设调度工作中未出现严重缓报、不报、瞒报等情况,日常调度、在线监测中未发生严重问题。 6、在国务院大督查及国家、省内有关专项督查、稽察、检查、审计中,未发现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问题。 (三)评审程序 对照前述评价标准,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市县名单,由省水利厅综合考虑项目中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市县配套投资落实情况、全口径水利投资规模、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平衡及发展差异等情况,同时将国务院大督查和省政府综合督查中发现水利建设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作为加分项,商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拟激励3个市、3个县(市、区)名单,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7天后,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四)激励措施 对激励的市县,优先将其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纳入省级实施计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方案);对其行政区域内省以上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先行预安排15%的中央或省级投资计划用于项目建设。 (五)其他事项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以及获激励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激励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