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天津市)264
发表时间:2022-03-05 10:35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水土保持设施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四)《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五)《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式样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 二、办理权限 市、区两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三、受理条件 (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或竣工验收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二)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三)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并编制完成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四)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只需编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即可。 (六)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众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即自公示日期起二十个工作日后,且无公众不良反映,可向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需公示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1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只需要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1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七)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按权限向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四、报备验收材料 (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包括以下6项内容: 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2份(参考水保监督函﹝2019﹞23号式样); 2、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2份(参考水保监督函﹝2019﹞23号式样);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2份(验收人员亲笔签名原件);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2份; 5、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份; 6、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网站公示截图1份。 (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包括以下3项内容: 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2份;(参考水保监督函﹝2019﹞23号式样)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2份(验收人员亲笔签名原件) 3、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网站公示截图1份。 五、报备基本流程 受理——审核——报备 六、报备时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审核。 (一)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 (二)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修改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报备费用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事结果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