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内容(2020-12-30)
您好,水利部2020年11月2日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其中提到”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且提到“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是否解读为开发区编制区域评估报告不再作为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前提?是否只要是属开发区内的项目不论报告书或报告表均可实行承诺制管理(已完成五通一平,不需编制区域评估报告的情况下)?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的规定,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开发区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二、是否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不是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报告书或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前置条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咨询内容(2020-11-27)
你好,麻烦咨询一下,我司项目为四川省边界约30公里的高速路,其中一座跨河桥梁桥身的90m属于云南省范围,但未涉及云南境内占地,请问这种情况属于跨省项目吗?需要到水利部审批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我部审批。您提到的项目如属跨省项目,需报我部审批。
【3】咨询内容(2020-11-16)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需要提供报告书、承诺书和公示证明资料到行政窗口报批,窗口进行形式审批。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是需要至少一名省级专家库的专家签字的。那么新文件发布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是否还需要专家在报告上签字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对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有明确规定。
二、适用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从省级水行政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三、审批部门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4】咨询内容(2020-11-10)
您好:2020年7月28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未提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否仍然还需要专家签署同意意见,本人在方案编织报送过程中,由于地方主管部门对文件理解不同,部分地区主管部门认为只要按要求公示即可,不需要再选取专家签署同意意见,那么,目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还需不需要省级专家签署同意意见?望水利部给予解答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对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有明确规定。
二、适用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从省级水行政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三、审批部门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5】咨询内容(2020-10-30)
实行承诺制的项目,根据办水保【2020】160号文,方案报批前,需要公示10个工作日,根据办水保【2019】160号文,只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那水土保持报告表中还需要加入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吗?报告表验收的时候,是否还需要再公示20二十个工作日??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未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作出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要求。因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不需包含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八条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的验收材料仍需在其官网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6】咨询内容(2020-10-25)
2020年水利部发布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放管服”相关条例,相关文件只说明大概流程,有详细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文件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要求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情况,可具体参阅我部制定的《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等文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7】咨询内容(2020-10-23)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文,水土保持监测季度、年报中需附三色评价结果,“三色”评价赋分表中的水土流失状况中提到土壤流失总量每超出100m3扣1分,我想问其中的土壤流失总量是指实际监测过程中本季度的产生的土壤流失量,还是要计算累积的土壤流失量?烦请专家答复。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三色”评价赋分表中的“水土流失状况”中所说的土壤流失总量是指实际监测过程中季报所对应时段内产生的土壤流失量。
【8】咨询内容(2020-10-13)
在之前的一次房地产项目评审会上,省里专家说建筑物基坑排水措施不界定为水保措施,但是在标准里并没有找到关于房地产基坑排水设施的界定,看其他公示的项目也都把基坑排水作为了水保措施,请问房地产项目基坑排水究竟怎么界定?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关于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原则,建筑物基坑排水措施不界定为水保措施。
【9】咨询内容(2020-9-11)
您好,有一个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经取得甘肃省水利厅批复,现其中一处服务区位置发生了变更(仅位置变更),项目处于***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变更位置的服务区仅占地4公顷,请问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原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吗?还是只要编报这个服务区报告表?还是不需要变更?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请您对照上述规定确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事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咨询内容(2020-9-9)
您好,水利部办公厅2020年7月28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第二条**款提到监测主要内容为“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5.0.1条要求监测内容为“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水土保持措施等”,请问文件与规范的不同应如何理解?方案编制时应如何进行选用?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第二条**款规定的监测内容已涵盖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5.0.1条规定的监测内容中,文件中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强调,两者并无矛盾。
二、水土保持方案中涉及的监测内容应符合办水保〔2020〕161号文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的要求。
【11】咨询内容(2020-8-31)
尊敬的领导,您好!有一生产建设项目2017年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2018年开工建设,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挖填总量、弃渣场等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做方案变更报告。在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时有两个问题需要请教: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设定时是采用新的发展标准指标还是沿用原批复方案里的防治目标指标?2、弃渣场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是不是不能有住户、居民点和其他重要设施?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到的变更报告书中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的规定执行。
二、弃渣场设置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3.2.5条及3.2.6条的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2】咨询内容(2020-8-28)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需要在其网站、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公示,请问:一、这里的网站公示是指业主自己官网/公共媒体网站/政府网站三个中有一个就行,还是自己官网加上公共媒体网站/政府网站其中之一;二、公共媒体网站是限定新闻日报这类媒体,还是验收公示网之类的其他网站也行?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其网站、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三种公开途径选择其一即可。
二、对于公共媒体网站没有特别指定,当地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公众熟悉的网站均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3】咨询内容(2020-8-12)
请问,国家发改委立项的机场项目水保方案在哪一级审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的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的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增建跑道的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我部审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4】咨询内容(2020-8-12)
尊敬的领导,您好,对于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中的附件2扰动范围控制如何进行判定和赋分?是依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扰动土地面积,还是分为红线外和红线内应控制的扰动面积,还是说只要在方案的防治责任范围内,就可以。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等的扰动和损毁。生产建设单位的施工扰动范围控制基准应为水土保持方案中确认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5】咨询内容(2020-7-30)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检查井、雨水井、透水砖、植草砖、雨水管道是否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原则,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检查井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雨水井、透水砖、植草砖、雨水管道可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6】咨询内容(2020-7-22)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们正在做一个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这种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要计征,请予释义,万分感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您提到的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如属上述情形,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7】咨询内容(2020-7-21)
请问按照现在新的技术标准,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过程中,是否还需要三方共同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进行确认?方案中还需不需要附上三方确认书?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过程中,不需要附三方确认书。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8】咨询内容(2020-7-20)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第4条**款,只要公开了验收材料就可以出具报备证明,但是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水保【2019】172号文件第8条公示时间需至少20个工作日,是否有矛盾?请问水土保持验收报备是否需要公示满20工作日才出具报备证明还是不需要公示20个工作日都可以出具报备证明。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四条**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水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八条进一步细化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此,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