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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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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05 10:27

办河湖〔2022〕45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2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1日

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强化河湖长制部署,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要求,从河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河道采砂管理,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推动各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建设健康美丽幸福河湖。

  一、强化河湖长制

  1.制定强化河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从履职尽责、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协调联动等方面,指导各地立足新阶段、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全面强化河湖长制,提请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2.强化流域统筹区域协同。7大流域全面建立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各流域管理机构,健全完善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河长办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统筹作用,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各地要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湖的协同管护,变“分段治”为“全域治”。

  3.强化部门联动。报请召集人同意,筹备召开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暨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会议,加强对全国河湖长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地要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提高各级河长办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能力。

  4.完善地方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各地要全面检视河湖长制体系建设情况,建立完善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和河湖长责任递补机制,确保组织体系、制度规定和责任落实到位。在充分发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作用的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巡(护)河员岗位等方式,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指导工程沿线各省份全面建立完善南水北调工程河湖长制体系。

  5.加强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省、市、县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日常监管体系,明确分级负责的责任要求和目标任务。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水利部继续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开展以暗访为主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并选取部分省份进行进驻式检查。

  6.严格河湖长制考核评价。指导各地严格执行河湖长制考核制度,县级及以上河湖长要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河湖长要考核到个人,强化结果运用,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落实国务院督查激励机制,继续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激励。推动出台对省级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绩效的评价考核办法。

  7.开展幸福河湖建设。各省级河长办要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积极推进河湖健康档案建设;滚动编制“一河(湖)一策”,深入推进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湖。持续推动建设一批高质量国家水利风景区。

  8.加强宣传培训。承办中央组织部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网上专题班,专题培训河湖长5000名。开展“逐梦幸福河湖”主题实践活动,面向全国基层河湖长寻找“最美河湖卫士”,征集“建设幸福河湖”优秀短视频作品,开展寻找“最美家乡河”活动。

  9.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控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修订进程,开展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前期研究,指导地方加快完善河湖长制与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10.巩固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对划界成果进行省级复核、流域管理机构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划界成果,督促地方及时整改。推进水利普查河湖名录以外河湖管理范围划界。

  11.抓好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实施。实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流域重点河段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推进太湖流域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审查批准,指导地方加快省级负责的河湖岸线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强化岸线分区管控,确保重要江河湖泊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

  1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分区分类管控。指导监督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权限,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

  13.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清理整治“四乱”问题,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将清理整治重点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台账,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抓好河湖突出问题整改。

  14.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纳入河湖长制目标任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侵占河道、湖泊等行为,汛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15.开展丹江口“守好一库碧水”专项整治行动。依托河湖长制,对丹江口水库水域岸线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开展清理整治,切实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水质安全。

  16.加强南水北调中线交叉河道妨碍行洪问题清理整治。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南水北调中线以倒虹吸、渡槽、暗渠等型式交叉的河道“四乱”问题,对违法违规、严重妨碍行洪安全的问题集中整治,有效保障工程防汛安全风险隐患处置和供水保障任务。

  三、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17.全面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5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研究制订采砂管理责任人履职规范。

  18.规范河道砂石利用管理。制订河道采砂许可证电子证照技术标准,试行河道采砂许可电子化。推进河道砂石规模化、集约化统一开采,指导地方、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完善河道采砂规划,以规划为依据依法开展河道采砂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督促地方加强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合理利用河道、航道整治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禁止以河道整治、航道疏浚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

  19.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持续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开展调研或督导,指导督促地方加强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交违法犯罪线索,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20.加强长江、黄河采砂管理。深入落实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合作机制,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协调配合,持续治理“三无”“隐形”采砂船舶,巩固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成果;强化流域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联动,推行长江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加强砂石“采、运、销”过程管控。深入开展黄河非法采砂专项治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高压严打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黄河采砂管理秩序。

  21.强化流域直管河道采砂管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督促落实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完善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地方协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直管河道采砂秩序。

  四、加强智慧河湖建设

  22.提升河湖监管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划界成果上图,推动全国大江大河岸线功能分区成果和采砂管理规划成果上图,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许可数据,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推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管理效能。

  23.开展河湖遥感监管。结合数字孪生流域(河流)建设,完善现有河湖遥感监控平台,推进图斑智能识别、疑似问题预警预判,对侵占河湖问题快速响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24.完善河湖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河湖管理督查APP,优化完善各省级系统与水利部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25.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心怀“国之大者”,增强河湖管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26.加强政治建设。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扎实开展模范机关、“四强”党支部创建,深入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7.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持续实现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基层河湖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河湖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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