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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津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项目将变更缴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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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15 16:19

       2021年初至,应国家财政部通知要求,天津市于2021年1月1日开始,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进行了新的调整,此四项费用将由当地原缴费单位统一划归到当地税务部门。具体征收通知如下: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2056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各区财政局,市财政 局征收局、综合事务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 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 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并遵照执行: 、自 2021 年 1 1 日起,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排 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征收部门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中停用上 述项目,此前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税般缴款书(缴款 通知书)按原渠道收缴。 二、上述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执收单位停止使 用财政票据,按规定办理《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注 销手续,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分 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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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土保持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入单位的变更通知.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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