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节选)149
发表时间:2018-07-13 10:51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节选)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2014(第5号)
第二十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一条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下一篇合作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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