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印发天津市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44
发表时间:2023-10-17 10:53
各区审批局、各区水务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水行政许可专家库管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天津市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评审质量,提高水行政许可审批效率,保证水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是指具有提供水行政许可技术咨询能力、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队伍,为市、区两级水行政许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天津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建立水行政许可专家库,与各区审批局和各区水务局共同使用。市水务局政服处承担专家库组建,负责专家库的征集、对外公布并与市政务服务办对接纳入系统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的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专家库征集条件、专家出入库资格认定、专家库使用和专家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设立和使用 第四条 专家库的设立和使用,遵循公开选用、分类管理、市区共用、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水行政许可事项的专家评审环节设立子库。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各区审批局和区水务局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 第七条 市水务局统一制定水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目录和入库专家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专家培训原则每年举办一次,局机关业务处室年初列入培训计划。 第九条 专家库原则每三年更新一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行政许可评审所需专家原则在专家库内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特殊要求及标准的项目,专家库难以满足要求的,经技术评审单位严格审核,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另行聘请专家。 第十一条 使用库内专家进行评审活动的各部门和单位,需建立专家工作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参与评审、培训以及诚信记录等情况。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入选条件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言行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四)熟悉与涉水审批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技术评审工作,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非在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八)对评审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由个人提交申请,不受区域限制,填写信息登记表并附证明材料,可以同时申请加入多个专家子库。 提供证明材料如下: (一)学历及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从事所评审专业个人工作经历证明; (四)单位证明(涉及时); (五)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已经选聘为水利部专家库的专家提供部委相关文件,经审核,可直接入库。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的,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经有关单位或者3名以上(含3名)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经审核认定后,也可列为评审专家。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取消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库资格。 (一)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技术评审工作任务,一年内超过三次的; (三)泄露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以及其他好处的; (五)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工作的; (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 (七)参与串标、围标的; (八)违法违纪、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以及年龄超过70周岁的在库专家,自行调整出库。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行政许可审批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行政许可审批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 (三)对行政许可审批评审结果的独立表决权; (四)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的举报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咨询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行政许可审批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反映在技术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对评审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对评审项目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四)积极参加相关业务的学习培训,加强知识更新;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及时申请更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曾在该审批事项的申请企业中作为股东、员工或担任顾问; (二)已参与过该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报材料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三)与该审批事项的申请企业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个人或家庭其他亲属与该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