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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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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2-1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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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评价。通过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实现对技术服务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是指提供水土保持设计、监理、监测、验收报告编制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四条  依托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全省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和使用。

第五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在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单位,是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单位。

不良行为信息应当自作出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并在省级水利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公开。

第七条  信用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真实、及时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实行三色预警评价。根据不良行为记录量化扣分标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三色预警评价并定期公布。半年内,扣分在1分(含)以内的,给予“黄色”预警;扣分在1分至2.5分(不含)的,给予“橙色”预警;扣分在2.5分(含)以上的,给予“红色”预警。

第九条  年中和年底更新三色预警评价结果。根据预警级别加强监管。连续2年未受到三色预警评价的技术服务单位,依规享受有关激励或褒扬措施。

受到“黄色”预警的,抽查其评价时段内技术服务成果总数量的20%;受到“橙色”预警的,抽查其评价时段内技术服务成果总数量的50%;受到“红色”预警的,抽查其评价时段内技术服务成果总数量的70%。

第十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技术服务主体的评价状况,对评价高的服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措施;对评价低的服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减少赊销额度等措施。对应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的相关单位,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评价管理工作纳入履职督查。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主体评价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规范地在省级水利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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